【暴動上訴】非身處現場可構成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獲判無罪被告申上訴至終審法院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28 17:53

最後更新: 2021/04/28 18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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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早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,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暴動罪原則,夫婦及女生將就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。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2019年7.28中上環反修例衝突中,1對夫婦及17歲女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,律政司早前向上訴庭尋求釐清法律觀點,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(joint enterprise)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。據悉,案中答辯人將就判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。

7.21暴動案今進行結案陳詞,控方於陳詞期間提及暴動控罪原則時透露,7.28中上環暴動案中獲判無罪的被告,已向上訴庭申請到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,惟案件仍未正式排期處理。

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,已收到首答辯人湯偉雄要求上訴法庭根據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》(第484章)第32條發出證明書的通知,現時案件未有聆訊日期。 

本案涉及夫婦湯偉雄(39歲)及杜依蘭(42歲),以及現年17歲女生,3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。

律政司及後向上訴庭尋求釐清法律觀點,要求上訴庭釐清「共同犯罪」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《公安條例》下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,在上述控罪中,被告是否必須身處現場。

上訴庭早前裁定「共同犯罪」法律原則適用,並指現時暴動參與者有複雜分工,例如物資提供者及駕車接送參與者的車手等,部份參與者毋須身處現場,撇除「共同犯罪」原則會使法律留下缺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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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